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不動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 徐天良
徐天榮 徐德勇 徐裕燦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煌飛 間遷讓不動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廖煌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