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8號原告王○婷王○茗原告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又立 被告 葉乃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法官姚億燦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