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告 謝宜蒝
謝 陳欣吟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 律師
薛西全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蕭怡佳 律師
被告 黃坤雄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 律師
楊慧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準備程序,另通知證人 陳榮泰 到庭。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經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具狀聲請傳訊證人陳榮泰(訴字卷二第267頁),經合議庭評議有傳訊必要,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