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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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重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2號原告江春來
江 陳細妹 江春榮 江金來 江來珠 被告 趙進來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運豐 訴訟代理人 石祖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