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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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景忠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所為認罪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景忠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1年12月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惟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情形,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協商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綵君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