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249號債權人 何瑞騰 即正新油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研氮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㈡確認國研氮化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義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