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8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賀甯具保人洪蕙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蕙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洪賀甯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6月14日當庭指定出具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洪蕙雯繳納現金後釋放一情,有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茲被告前於本院112年10月23日審理程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按,堪認被告已然逃匿,又本院亦依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於000年00月00日出庭應訊,惟具保人到庭陳稱與被告早已失聯且不知被告去向等語而未偕同被告到庭,揆諸首揭規定,爰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