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原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莊士勲 被告 萬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萬鑫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莊士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然原告已具狀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民事庭處理,有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暨聲請狀可參,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高郁茹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陳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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