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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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 陳玉春 被告偕 智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將坐落於花蓮縣○○鎮○○路○○號2樓之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及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54,000元,並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賠償9,000元。(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水費、電費(含修復費)68,000元,惟原告並未提出系爭房屋之交易資料,或由鑑定機關就系爭房屋作成之鑑定報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房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