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東衛選任辯護人何俊賢律師被告顏金彬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597、107年度偵字第3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李東衛、顏金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9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許芳瑜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陳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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