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十二時三十分許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六○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