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7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即原告乙○○與相對人即被告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家訴字第73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8,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嗣被告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易字第48號駁回其上訴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即被告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負擔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陳今巾計算書:
┌──────┬───────┬─────────────┐│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聲請人支出,應由相對人負擔││││3分之1即2,790元(8,370││││元×1/3=2,790元)│├──────┼───────┼─────────────┤│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已由相對人繳納。│├──────┼───────┼─────────────┤│合計│12,510元││├──────┴───────┴─────────────┤│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第一審裁判費係由聲請人繳納,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第一審裁判費用額為2,790元,至第二審裁判費則││由相對人於上訴時繳納完畢;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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