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丙○○○
號乙○○
號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清漢 律師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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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166號過失致死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2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九日,以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一六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本庭認本件須經長久之時日,以為終結;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崔秉君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