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69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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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696號
聲請人 陳妙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建築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75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如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應於提起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應依同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 簡慧娟
法官 蔡如琪
法官 林麗真
法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章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