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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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呂秀梅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