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4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9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95年8月23日,應予更正)至同年月7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