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7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投交簡字第三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七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