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9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3及4、5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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