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非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於民國97年2月5日送監執行,並於98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7年2月5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7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1月15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10月22日等情,亦有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