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6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8月1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6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8月1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