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464號聲請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受自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141號、98年度繼字第378號之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簡財源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先後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95年度繼字第141號、98年度繼字第378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等影本,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張儷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