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組織犯罪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組織犯罪條例罪,經本院於92年8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刑之執行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於94年6月15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執行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6年3月23日泰所教字第0961100159號函附之該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及本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239號判決,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39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