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世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