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5號
原告 石素琴
被告 曾佑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佑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4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