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93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10日上午9時22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洪加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93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10日上午9時22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