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9號
原告 黃琮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宥勝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