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856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趙烔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