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1號上訴人即原告聯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蒲奕璟 即信衡實業社、 蒲信樺 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