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1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159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湧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107年5月9日所為106年度交字第15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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