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志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志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卓志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刑期為14年8月30日,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109年8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刑期共為14年
8月30日,其於107年7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9951號函暨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附表┌──┬────────┬──────────┬────────┐│編號│判決機關│案號│宣告刑│├──┼────────┼──────────┼────────┤│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99號│有期徒刑13年│├──┼────────┼──────────┼────────┤│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99號│有期徒刑3月15日│├──┼────────┼──────────┼────────┤│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99號│有期徒刑7月│├──┼────────┼──────────┼────────┤│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606號│有期徒刑4月│├──┼────────┼──────────┼────────┤│5│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2號│有期徒刑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