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簡字第41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理勤孝
      華祥任
被   告  蕭為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7月23日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惟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共
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應付之補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
)103,466元,遠傳電信已分別於106年12月12日將對被告
之前揭債權讓與原告,經原告幾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於前曾以書狀表明:本件尚有糾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
電信帳單、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合
約確認單、0000000000號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門市合
約確認單、電信帳單、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
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帳單、0000000000號行動寬頻業務服
務申請書、繳費證明單、電信帳單、0000000000號行動寬頻
業務服務申請書、電信帳單、第三代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
務契約、債權讓與通知書及掛號回執為憑(見本院卷第5頁
至第19頁),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其既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未到庭,復未舉證或聲請調查證據以實其說,故其所
述顯難採取。
五、從而,本件原告依電信服務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給付103,46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
107年5月17日(見本院卷第2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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