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119號
原   告  林志和
訴訟代理人  丁珈琪
被   告 霖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慶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改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在
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為之。
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逾期未繳,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3,
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萬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則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
二、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需預留原告補繳裁判費期間,故併裁
定延展宣判期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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