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469號
原   告  鄭儀娟   通訊址:臺中郵政63之176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邦國際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 李春泰莊雅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兆邦國際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李春泰、莊雅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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