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94年9月16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95年2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年95年4月25日,爰依法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