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355號上訴人陳䃈朝被上訴人 鄭寶珍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因財產權而上訴第二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要具備之程式。故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如未繳足應繳納之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上訴人不服原審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因本件為財產權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062元,本院乃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業於101年1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上訴人迄今並未補繳裁判費,復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在卷可佐。是以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陳真真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鴻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