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更(二)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曾昭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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