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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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周慶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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