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