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武川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八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於九十年十月四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