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季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參包(驗餘淨重合計拾陸點捌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參包(驗餘淨重合計陸點柒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季祥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643號、第5713號(聲請書誤載為第57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大麻3包(驗餘淨重合計16.8公克)、大麻3包(驗餘淨重合計6.74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傅季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1月15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4643號、第57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第1次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菸草3包(驗餘淨重合計16.8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亦有該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所出具之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又被告於第2次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菸草3包(驗餘淨重合計6.74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亦有該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所出具之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按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