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兆德選任辯護人吳威廷律師被告李彥豪被告 張永富 被告 陳振康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 律師
魏宏哲 律師被告 曹睿竑
(原名 曹詠能 )被告 趙鴻龍 被告 蔡佳昌 被告 張傳宜 選任辯護人 林軍男 律師被告 張忠義 被告 梁惟捷 被告 周開達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仙宜 律師被告 謝坤志 被告 巫政杰 被告 林恒君 被告 王俊諺 被告 蘇一峻 被告 張瑞昌 被告 陳立信 上七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嘉麟 律師被告 詹豐澤 被告 蔡篤 發被告 賴明達 上列被告等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3183、25055、2850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兆德、李彥豪、蔡佳昌、趙鴻龍、曹睿竑、王俊諺、周開達、蘇一峻、賴明達、梁惟捷、陳振康、林恒君、詹豐澤、巫政杰、謝坤志、張瑞昌、 蔡篤發 、陳立信、張忠義、張傳宜、張永富所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緩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等21名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等各願受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緩刑)及沒收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項、修正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58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2項第4款。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61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362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對應之犯罪│主文││號│事實││├─┼─────┼──────────────────┤│一│起訴書犯罪│梁兆德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事實欄二、│之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三│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起訴書犯罪│李彥豪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事實欄二、│之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三│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至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起訴書犯罪│蔡佳昌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事實欄二、│之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三│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四至││││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起訴書犯罪│趙鴻龍共同犯製作專供犯罪之電腦程式罪│││事實欄二│,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四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起訴書犯罪│曹睿竑幫助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事實欄二、│之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三│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六│起訴書附表│王俊諺犯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1編號3│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八所示之物沒收。│├─┼─────┼──────────────────┤│七│起訴書附表│周開達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1編號2│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九所示之物沒││││收。│├─┼─────┼──────────────────┤│八│起訴書附表│蘇一峻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1編號4│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十所示之物沒││││收。│├─┼─────┼──────────────────┤│九│起訴書附表│賴明達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1編號5│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一所示之物沒││││收。│├─┼─────┼──────────────────┤│十│起訴書附表│梁惟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1編號6│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二所示之物沒││││收。│├─┼─────┼──────────────────┤│十│起訴書附表│陳振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一│1編號7│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之物沒││││收。│├─┼─────┼──────────────────┤│十│起訴書附表│林恒君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二│1編號8│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四所示之物沒││││收。│├─┼─────┼──────────────────┤│十│起訴書附表│詹豐澤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三│1編號9│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五所示之物沒││││收。│├─┼─────┼──────────────────┤│十│起訴書附表│巫政杰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四│1編號10│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六所示之物沒││││收。│├─┼─────┼──────────────────┤│十│起訴書附表│謝坤志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五│1編號11│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七所示之物沒││││收。│├─┼─────┼──────────────────┤│十│起訴書附表│張瑞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六│1編號12│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八所示之物沒││││收。│├─┼─────┼──────────────────┤│十│起訴書附表│蔡篤發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七│1編號13│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八所示之物沒││││收。│├─┼─────┼──────────────────┤│十│起訴書附表│陳立信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八│1編號14│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九所示之物沒││││收。│├─┼─────┼──────────────────┤│十│起訴書附表│張忠義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九│1編號15│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十所示之物沒││││收。│├─┼─────┼──────────────────┤│二│起訴書附表│張傳宜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十│1編號16│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一所示之物沒││││收。│├─┼─────┼──────────────────┤│二│起訴書附表│張永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一│1編號17│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之物沒││││收。│└─┴─────┴──────────────────┘附表二:
┌─┬─────────────────────┬────┬────┐│編│物品名稱及數量│所有人/│備註││號││持有人││├─┼─────────────────────┼────┼────┤│一│MAC廠牌筆記型電腦(含電腦線)1台│梁兆德│已扣案││││││├─┼─────────────────────┼────┼────┤│二│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含電源線)1支│梁兆德│已扣案││││││├─┼─────────────────────┼────┼────┤│三│桌上型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梁兆德│已扣案││││││├─┼─────────────────────┼────┼────┤│四│隨身碟1支│梁兆德│已扣案││││││├─┼─────────────────────┼────┼────┤│五│隨身碟1支│梁兆德│已扣案││││││├─┼─────────────────────┼────┼────┤│六│隨身碟48支│李彥豪│已扣案││││││├─┼─────────────────────┼────┼────┤│七│SONY廠牌(起訴書附表三誤載為HTC廠牌)行動│李彥豪│已扣案│││電話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八│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台│李彥豪│已扣案││││││├─┼─────────────────────┼────┼────┤│九│ACER廠牌6252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台│李彥豪│已扣案││││││├─┼─────────────────────┼────┼────┤│十│SEAGATE硬碟1個│李彥豪│已扣案││││││├─┼─────────────────────┼────┼────┤│十│電腦1台│李彥豪│已扣案││一││││├─┼─────────────────────┼────┼────┤│十│電腦組裝工具1袋│李彥豪│已扣案││二││││├─┼─────────────────────┼────┼────┤│十│隨身碟4支│李彥豪│已扣案││三││││├─┼─────────────────────┼────┼────┤│十│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台│蔡佳昌│已扣案││四││││├─┼─────────────────────┼────┼────┤│十│文件資料1冊│蔡佳昌│已扣案││五││││├─┼─────────────────────┼────┼────┤│十│隨身碟4個│蔡佳昌│已扣案││六││││├─┼─────────────────────┼────┼────┤│十│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含充電器)1支│蔡佳昌│已扣案││七││││├─┼─────────────────────┼────┼────┤│十│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臺│王俊諺│已扣案││八││││├─┼─────────────────────┼────┼────┤│十│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臺│周開達│已扣案││九││││├─┼─────────────────────┼────┼────┤│二│電腦主機1臺│蘇一峻│已扣案││十││││├─┼─────────────────────┼────┼────┤│二│桌上型電腦(含電源線)1臺│賴明達│已扣案││一││││├─┼─────────────────────┼────┼────┤│二│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含電源器)1臺│梁惟捷│已扣案││二││││├─┼─────────────────────┼────┼────┤│二│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1臺│陳振康│已扣案││三││││├─┼─────────────────────┼────┼────┤│二│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1臺│林恒君│已扣案││四││││├─┼─────────────────────┼────┼────┤│二│LENOVO廠牌筆記型電腦1臺│詹豐澤│已扣案││五││││├─┼─────────────────────┼────┼────┤│二│IBM廠牌筆記型電腦1臺│巫政杰│已扣案││六││││├─┼─────────────────────┼────┼────┤│二│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1臺│謝坤志│已扣案││七││││├─┼─────────────────────┼────┼────┤│二│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含充電線)1臺│蔡篤發│已扣案││八││││├─┼─────────────────────┼────┼────┤│二│筆記型電腦1臺│陳立信│已扣案││九││││├─┼─────────────────────┼────┼────┤│三│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1臺│張忠義│已扣案││十││││├─┼─────────────────────┼────┼────┤│三│MAVOLY廠牌桌上型主機1臺│張傳宜│已扣案││一││││└─┴─────────────────────┴────┴────┘附表三:(金額:新臺幣)┌─┬─────────────────────┬────┐│編│犯罪所得│備註││號│││├─┼─────────────────────┼────┤│一│梁兆德之犯罪所得184萬元│未扣案│├─┼─────────────────────┼────┤│二│李彥豪之犯罪所得99萬元│未扣案│├─┼─────────────────────┼────┤│三│蔡佳昌之犯罪所得3萬元│未扣案│├─┼─────────────────────┼────┤│四│趙鴻龍之犯罪所得25萬元│未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