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二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未稅洋菸峰牌叁佰柒拾柒包、紅七星柒佰肆拾玖包及白七星叁拾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台灣省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之販賣未貼專賣憑證
之菸類罪。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應依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宣告沒收,一併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台灣省內菸酒
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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