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專訴字第1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8號原告宇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秦嘉謙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鄭鈺璇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鄧振中 (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寶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孟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寶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95年12月4日以「發光二極體發光裝置之平面結構」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並聲明以95年9月29日申請之第00000000號專利主張國內優先權,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9項),發給發明第I323046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及16至19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規定,以104年
1月27日(104)智專三(二)04075字第104201173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9、16至1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被告即經濟部嗣以10
4年9月21日經訴字第10406309800號訴願決定書作成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