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勞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勞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勞訴字第47號原告甲○○被告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6年10月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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