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理人 楊登尊 相對人即債務人大清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簡長順 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玖拾貳萬零貳佰捌拾玖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貳萬零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伍仟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依本金就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