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6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啟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啟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啟平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孫啟平前因犯殺人未遂、漏逸氣體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3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5年6月15日,經於外役監縮刑134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5年2月2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0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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