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09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培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培源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
9年9月間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臉書後,以帳號「李培源」在達人秀新聞網所轉貼之告訴人 黃煦傑 於Youtube頻道「好棒Bump」上架之影片「檢舉亂丟菸蒂一日賺2萬?狂實測見人性還差點被打」(下稱上開影片)貼文下留言:「我不會推是不是......娘爆而且別回推再賺一波傻B」等文字,致使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和解,告訴人並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婉嘉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