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金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合計驗餘含袋毛重零點柒壹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金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6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餘含袋毛重0.7174公克【聲請書誤載為驗餘淨重】)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金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5月22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60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後,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8年6月21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708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已於
109年12月20日緩起訴期間屆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遭查扣之晶體混白粉1包及晶體
2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含袋毛重0.7174公克),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3月26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是本件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且因盛裝前開毒品之塑膠袋內所含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概認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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