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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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 陳錦城陳文峰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下同)88年4月20日變更登記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6年7月2日奉准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合先敘明。第三人 陳家煌 及債務人陳文峰於86年8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陳文峰對聲請人現在(、過去及將來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48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陳文峰依上開契約向聲請人辦理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其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必須一次全部清償本息,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雙方立有借據可稽。詎料債務人已違約如附表(一)所示之事實,依上開所述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而第三人陳家煌於101年8月29日將其所有之不動產移轉予債務人陳文峰,嗣債務人陳文峰於102年9月9日死亡,相對人因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並於102年11月8日辦妥繼承登記,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財政部函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不動產抵押契約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定儲利率指數房貸授信增補契約書影本、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3年12月18日新院千民政103司拍176字第2916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於103年12月22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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