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 黃壬慧
黃緯豪 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嘉卿